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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与孙长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孙长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畜牧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杨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太白山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梅,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北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发,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杰机械”)因与被上诉人孙长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杰机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朱春梅,被上诉人孙长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杰机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5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孙长发和世杰机械按责任比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孙长发承担30%的责任比例过低,应为40%。孙长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因为孙长发工作时精力不集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世杰机械一审已经举证。孙长发所称机器突然失灵事实不存在,请法院组织进行相关鉴定。2、上诉人垫付医疗费88659.45元,应按责任比例分担,孙长发主张的医疗费162.4元不应支持。3、上诉人曾给孙长发1万元误工费,应在总赔偿款中扣除。4、一审认定孙长发经常居住地错误,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孙长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审认定的孙长发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合法的。孙长发受伤的事实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世杰机械的机器突然运转压到了孙长发的右脚侧面,导致其受伤。一审期间证人证明世杰机械公司工作没有规章制度,世杰机械从未给过孙长发1万元。孙长发1996年就迁入市内,现在暂住在岳母家,一直居住沈阳市内,虽然离工作地点远,但是作为家里主要劳动力还得养家,一审认定的经常居住地合理。孙长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世杰机械赔偿医疗费292.4元、误工费29591元、护理费7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7500元、交通费457元、复印费83元、伤残赔偿金124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元,共计188631.4元;2、请求判令世杰机械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孙长发自2009年起在世杰机械工作,主要从事水电焊工作,负责制作水泥仓等,计件工资。2016年6月15日,孙长发在工作中操作卷板机时受伤,孙长发称当时进行卷板,发现钢板经过卷板机板头没有搭到叉车第二个叉子上去,故孙长发将卷板机关闭后踩着钢板准备将板头推到叉子上去,但卷板机突然运转,机器上压滚轴碰到孙长发右脚外侧面,致孙长发受伤,后将孙长发送至医院。2、孙长发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门诊预缴金收款凭证》、《医疗器械收据》、《药房收款收据》,载明:孙长发于事发当日被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右足绞伤、大面积皮肤脱套伤,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孙长发共计住院75天,世杰机械为孙长发垫付医疗费88659.45元,孙长发自行花费医药费162.4元、硬床费130元、拐杖费75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75天。3、孙长发提供《诊断书》,载明出院后休息86天。4、孙长发提供复印费收据,证明花费复印费83元。5、孙长发提供交通费发票,证明花费交通费457元。6、孙长发提供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孙长发右足五趾功能完全丧失构成九级伤残。并花费鉴定费1000元。7、孙长发提供《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载明:孙长发系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街道延河社区居民,现住在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130-3号143,为租户。8、世杰机械提供《卷板机安全操作规程》,载明:开车运转作业时,工件上严禁站人,也不得在已滚好的圆筒上找正圆度。9、世杰机械提供证人于海(系世杰机械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证人称操作设备时人不能站在钢板上,事发后孙长发在钢板上坐着,该卷板机之前未发生过事故,证人对卷板机进行不定期检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门诊预缴金收款凭证》、《医疗器械收据》、《药房收款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并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长发在世杰机械负责制作水泥仓等,计件工资,且世杰机械为孙长发发放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孙长发在工作中受伤,故世杰机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孙长发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长发在操作卷板机过程中站在钢板上,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世杰机械的民事责任,酌定世杰机械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医药费162.4元、硬床费130元、拐杖费75元、复印费83元、交通费457元、鉴定费1000元,孙长发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亦属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孙长发系从事制作水泥仓等工作,应按照2016年辽宁省制造业51678元/年标准计算。经计算,误工费为22794.95元(51678元/年÷365天×161天)。关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孙长发主张按照2016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37127元/年标准计算予以支持,经计算为7628.84元(37127元/年÷365天×75天)。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孙长发住院75天,应得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100元×75天)。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孙长发提供了《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世杰机械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中,孙长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经计算为124504元(31126元×20年×2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实际,定为8000元为宜。关于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孙长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加强营养方面所花的费用,故对孙长发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164335.19元(162.4元+130元+75元+83元+457元+1000元+22794.95元+7628.84元+7500元+124504元)。世杰机械应向孙长发赔偿123034.63元(164335.19元×70%+8000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长发123034.63元;二、驳回孙长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81元,孙长发负担40.5元。本院二审期间,孙长发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世杰机械向本院提交:1、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光辉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孙长发从2009年至今一直在光辉乡地区居住。2、世杰机械在孙长发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的住院结算单,金额为88659.45元,证明世杰机械实际垫付了医疗费,应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3、百度打印的地图一份。证明孙长发在世杰机械上班期间每天上下班到其主张的地点居住不现实。4、两份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对设备进行调查及鉴定。5、证人王荣顺、于海证言。证明孙长发每天居住在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老边村其丈母娘家,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路上花费时间十几分钟左右,不存在居住在城镇租房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长发对住院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对住院结算单予以采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世杰机械承担70%的责任是否适当;2、世杰机械垫付的医疗费应否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3、世杰机械是否给孙长发1万元误工费,应否在总赔偿款中扣除;4、应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长发残疾赔偿金。关于一审判决世杰机械承担70%的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长发与世杰机械存在雇用关系,且孙长发在雇用工作中受伤,故雇主世杰机械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相关机械无故障,世杰机械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世杰机械要求对相关机械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孙长发工作中未遵守操作规程,自身存在过错,故一审酌定孙长发自担30%责任,世杰机械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世杰机械要求孙长发自担40%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世杰机械垫付的医疗费应否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世杰机械垫付医疗费88659.45元的事实均认可,且孙长发同意承担该费用的30%,由本院一并处理。故孙长发应返还世杰机械垫付医疗费26597.8元。关于世杰机械是否给孙长发1万元误工费,应否在总赔偿款中扣除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世杰机械未能举证证明其给付孙长发1万元的事实成立,故世杰机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世杰机械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1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孙长发支出162.4元医疗费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应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长发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孙长发自2009年起在世杰机械工作,并在一审中提供了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孙长发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孙长发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世杰机械对孙长发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虽提出异议并在本院审理中提供新证据,但其提供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其亦不能否认孙长发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故其要求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世杰机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564号民事判决;二、孙长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6597.8元。双方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沈阳世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