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金鹏、赵子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鹏,赵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鹏,男,汉族,1974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子建,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杨金鹏与赵子建国内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子建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88号荣昌格林晴天8栋1单元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湖字第××号),于2017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子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因本案而被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子建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88号荣昌格林晴天8栋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子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禾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