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761号被执行人马家华,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依据(2013)洪刑初字第023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170元。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本院将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桂林执行员 张 杰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雨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