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秋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667号罪犯黄秋平,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吉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秋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万元(已交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4334号、(2012)洪刑执字第4705号、(2013)洪刑执字第6193号、(2015)洪刑执字第2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五个月十天、九个月、一年七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秋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