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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冬桂诉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冬桂,阳海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12民初163号原告彭冬桂,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阳海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彭冬桂与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彭冬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海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冬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冬桂撤回对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海平负担。审判员  阳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