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冬桂诉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冬桂,阳海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12民初163号原告彭冬桂,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阳海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彭冬桂与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彭冬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海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冬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冬桂撤回对被告阳海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海平负担。审判员 阳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