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384号原告: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669号1栋1层669号。法定代表人: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德,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灵,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法定代表人:强兵。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5号塔楼5层。法定代表人: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天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怡静审 判 员 蒋成刚人民陪审员 伍伦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