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与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02号之二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梅立本,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昕,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3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周村区309国道以北吴家村工业园道路以西,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1)第D03186号土地、房产及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套预售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