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与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张全文,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104559D。负责人顾晓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锐,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塘北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17018-1。法定代表人孙艳萍。被执行人孙艳萍,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张全文,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7895233-9。法定代表人王银其。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5707430-6。法定代表人张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与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张全文、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借款本金1335万,利息437071.19元(暂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律师费220000元;孙艳萍、张全文、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若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有权以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抵押的油脂生产线一条(详见编号苏N2-0-2015-005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债权数额1200万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1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7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336元,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负担1334元,由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张全文、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002元。因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张全文、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411807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孙艳萍、张全文名下房产本院另案处置;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宿迁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设备大连中院处置(设备本案抵押);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4118073.2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