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丁丽丽、林建俊与茅永杰、陈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丽,林建俊,茅永杰,陈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4069号原告:丁丽丽,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林建俊,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系原告林建俊配偶。被告:茅永杰,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告:陈慧,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原告丁丽丽、林建俊与被告茅永杰、陈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丽丽(系原告林建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永杰、陈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丽丽、林建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位于泰州市某室的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并不得损害房屋的基础装修设施;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搬离案涉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丁丽丽于2016年12月9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参加拍卖,购得某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屋登记于两原告名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居住处找其搬迁,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被告承诺于2017年3月15日搬离,但未能按约履行。被告茅永杰向本院寄送答辩状辩称,案涉房屋为两被告共同财产。因被告与案外人刘某某之经济纠纷,致使该房屋于2016年12月10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拍卖,但其拍卖价格明显过低。被告并未答应搬离案涉房屋。该房屋系被告一家唯一住房,搬出后被告一家将无处居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泰州市某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原系两被告所有,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及泰州国用xx号。原告丁丽丽以买受人身份于2016年12月15日签署xx号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一、买受人丁丽丽于2016年12月1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某室的房地产……”2016年12月19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茅永杰、陈慧名下位于某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丁丽丽(居民身份证号码)享有……”后两原告取得案涉某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权证号为苏xx号。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拍购得案涉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现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于两原告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两原告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虽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但此并非排除原告行使所有权之合法事由。被告无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妨碍了原告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已构成对原告所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搬离上述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未搬离案涉房屋致原告租房损失一节,因原告当庭陈述其购得案涉房屋前后一直居住于其父母家,并未外出租房,故原告所主张租房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茅永杰、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位于某室房屋;二、驳回原告丁丽丽、林建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茅永杰、陈慧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