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洪亮、莫小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洪亮,莫小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491号原告: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复兴桥A线金星家园C1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蒋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武俊,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洪亮,男,住营山县济川乡。被告:莫小芬,女,住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原告四川信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亮、莫小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钰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