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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建涛与王日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涛,王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涛,汉族。被执行人:王日亮,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建涛与王日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建涛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