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东祥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084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211684122。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柯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峨眉山市东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吴庵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578593XB。法定代表人:彭泳东。被告:陈建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彭泳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段黎,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东祥建材有限公司、陈建红、彭泳东、段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涂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