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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绍文与汪其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绍文,汪其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746号原告:侯绍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汪其林。原告侯绍文与被告汪其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侯绍文于2017年8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绍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绍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其林返还不当得利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汪其林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汉口经营汽配门店,被告曾在原告处进货。后因货物退换,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退还240元货款。此笔交易操作成功后不久,原告又因与他人业务往来,操作汇款时发生失误,将一笔14000元的货款汇入被告账户。原告发现后,立即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此笔错转的款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侯绍文的诉讼请求。被告汪其林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侯绍文与被告汪其林曾有货物交易业务往来,后因双方交易货物退换,原告侯绍文于2016年9月23日将其交通银行尾号为0644的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汪其林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4806的账户汇款240元。上述交易操作成功后,原告侯绍文与他人有其他业务往来,在操作汇款过程中发生失误,又通过其手机银行向被告汪其林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4806的账户汇款14000元。原告侯绍文发现转账错误后,多次要求被告汪其林返还错转的款项,但被告汪其林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侯绍文遂于2017年8月1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4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原、被告短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侯绍文误将现金14000元汇入被告汪其林的账户,被告取得款项后,未能将款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汪其林返还原告侯绍文现金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