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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78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1,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2,男,汉族,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杨雪侠人民陪审员  巩联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