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邵成节与丁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成节,丁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02号原告:邵成节,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丁丽琴,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邵成节与被告丁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邵成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成节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成节负担。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