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邹元兵与程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元兵,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邹元兵,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所: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程国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2017)鄂09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