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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某;罗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罗某,甘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甘某,男,汉族,1陕西省南郑县。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申请执行人:甘某1,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系甘某1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4186.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按法定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44186.00元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28日将执行款领回,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