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世鱼、杨世君等与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鱼,杨世君,杨世清,邢金庄,李军,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123号原告:杨世鱼,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杨世君,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原告:杨世清,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原告:邢金庄,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红,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民族,河北省冀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龙,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高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公司员工。原告杨世鱼、杨世清、杨世君、邢金庄与被告李军、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鱼、杨世清、杨世君、邢金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鱼、杨世君、杨世清、邢金庄撤回对被告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晨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