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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财保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李锋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李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财保87号之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负责人:孔文斌,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锋,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以要求被申请人李锋等人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锋名下的价值26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锋名下位于馆陶县建新街的0347号土地一宗。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