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恩强、周秀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强,周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603-2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周秀忠,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秀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账号为15×××21的存款1162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