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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560号原告:刘建国,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青,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镇中赵甫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7660129U。法定代表人:宋润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国诉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