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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世合与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合,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合,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厉庄镇东徒岭村一队436号。身份证号:32072119691218401X.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注册号:520000000010751.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842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李世合申请执行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应给付李世合各项工伤待遇纠纷人民币75491.00元,承担执行费10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由于政策因素已经停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是,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孙 迅书记员  孙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