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开涛与曾垂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涛,曾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黄开涛,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曾垂琴,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黄开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垂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曾垂琴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5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尚(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