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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雷洪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84号罪犯雷洪平,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洪平犯骗取票据承兑、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杜某、胡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俊、易星涛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雷洪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洪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雷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洪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