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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9683李德宣与沙丙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宣,沙丙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683号原告:李德宣,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晴,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丙见,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菊,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宣诉被告沙丙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宣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德宣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审 判 员 厉 玲人民陪审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