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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乔贵友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302行初40号原告乔贵友,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章安,��,系任丘市外贸局驻秦皇岛办事处主任。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书亮,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绍祖,男,系被告单位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天晓,系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贵友诉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贵友及委托代理人李章安、被告委托代理人郑绍祖、张天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乔贵友申请公开的1992年秦皇岛市航运公司办理的保险信息、《香港劳工赔偿条例》、香港华奥有限公司和秦皇岛航运公司配备船员合同信息,非被告产生、保管,无法提供此信息。原告乔贵友诉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全而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申请公开1992年秦皇岛市航运公司为原告丈夫毕绍会办理的(共计27名中国船员)人身(境内外)保险信息、《香港劳工赔偿条例282章》、香港华奥有限公司和秦岛航运公司配备船员合同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航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清算、保留该公司所有的档案。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原告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3.信函复印件两页。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辩称,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首先,原告申请公开的《香港劳工赔偿条例》属于涉外法律,被告既非制作者,也非获取者,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其次,原告申请公开的1992年秦皇岛市航运公司为其丈夫毕绍会办理人身保险信息、海港华奥有限公司和秦皇岛市航运公司配备船员合同信息,是秦皇岛市航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二、被告并非市航运公司的直接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也未实际管理、清算和保留该公司的档案。根据市政府2004年4月29日《关于航运公司改制的批复》,秦皇岛市航运公司的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是秦皇岛市机电重工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2006年10月13日《关于组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秦皇岛市机电重工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轻工纺织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并,组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航运公司破产后设立留守处(位于秦皇岛奥莱特腈纶有限公司原职工医院办公楼内),专门负责处理公司遗留问题,留守处也由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管,原告应向留守处或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公开所需信息。三、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也并非由被告掌握,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关于市航运公司改制的批复(批复〔2004〕14号);2.关于组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秦字〔2006〕63号)。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被��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供上述两份文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1、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未能提交原件,也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故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乔贵友于2016年8月9日向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下列内容:1、1992年秦皇岛市航运公司为原告丈夫毕绍会办理的(共计27名中国船员)人身(境内外)保险信息。2、《香港劳工赔偿条例282章》。3、香港华奥有限公司和秦岛航运公司配备船员合同信息。被告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称原告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非由被告产生、保管,无法提供此信息。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的答复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乔贵友向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既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也不能确定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不应由被告负责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该答复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贵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喜迎人民陪审员高国秋人民陪审员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