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姬永刚、孙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姬永刚,孙玉侠,魏浩,李春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淮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52528D。法定代表人:唐浩,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该单位清收员。被告:姬永刚,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玉侠,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姬永刚的妻子)。被告:魏浩,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春法,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宋井显、王子侠、魏浩、李春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减收2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负担212.5元。审判员 张恩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