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项宗毅与陈平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宗毅,陈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23号申请人:项宗毅,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陈平安,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项宗毅与被申请人陈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项宗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平安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项宗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平安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静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