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景嘉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景嘉龙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民族汉族曾用名景甲龙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孟宪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12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景嘉龙在登封市少林小区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晋J3A**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岳大街交叉口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AC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景嘉龙及晋J3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景嘉龙血醇含量为229.64mg/100ml。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景嘉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景嘉龙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景嘉龙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嘉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景嘉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景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景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