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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陶永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陶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于宝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铭,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结玲,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陶永喜,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绥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陶永喜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5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布控了被执行人陶永喜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长安牌SC6390B小型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后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的现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2016]NF2016112301-12号价格鉴证报告,评估价格为33404元。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车辆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4000元。在2017年6月27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车辆由竞买人赵坤耀(身份证号码:)以42600元竞得。后因车辆逾期未检验,车辆过户暂无法办理,竞买人向本院申请不再购买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退回竞买人竞买款项42600元。上述车辆暂无法处分且无法进行继续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车辆目前无法处分,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