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金娥与孙菊香、陈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娥,孙菊香,陈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899号原告:李金娥,女,1955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被告:孙菊香,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被告:陈美金,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原告李金娥诉被告孙菊香、陈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金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娥以被告陈美金代被告孙菊香归还了借款,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金娥负担审判员 肖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