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卫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487号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店镇车站街17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8237942775299。法定代表人:王居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小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卫民,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465元服务费38640元,并承担自2010年11月24日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月息1.5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买车辆在原告处借款14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并入户到原告公司经营。此后,被告于2007年11月29日还款15000元,2010年11月23日卖车还款97535元,下欠原告借款27465元。另2008年3月31日-2008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份欠条,共欠原告规费款386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