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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永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3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锋,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永锋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大新城南门好家居床品店,以被��人茹某欠钱为由,由被告人刘永锋持摩托车大锁、另一男子使用拳脚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永锋。案发后,被告人刘永锋已赔偿被害人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刘永锋如实供述、持械致人轻伤一级、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永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被告人刘永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