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发道7号。法定代表人:岳建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开发区绿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20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2017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货款70000元,2017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货款100000元;2017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货款100100元,被告张涛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如被告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涛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未还清全部欠款370100元,被告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天津市恒鑫吉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10000元,被告张涛对滞纳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恒大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