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美荣申请宣告邓心久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荣,邓心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特44号申请人:李美荣,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邓心久,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李美荣申请宣告邓心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李美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荣撤回申请。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