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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美荣申请宣告邓心久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荣,邓心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特44号申请人:李美荣,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邓心久,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李美荣申请宣告邓心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李美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荣撤回申请。审判员  何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