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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震春、邓正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震春,邓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58号申请人卢震春,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邓正萍,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正萍所有的坐落于公园南路房产的查封。(不动产证号分别为2009002875、2009002876、2009002877、2009002878、2009002880)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正萍所有的赣J×××××号、赣J×××××号小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