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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县供电分公司与四川军晨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县供电分公司,四川军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中段139号。负责人:魏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军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北段61号。法定代表人:蒲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县供电分公司与四川军晨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梓潼县供电分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所欠电费159567.88元、违约金71941.14元,共计231509.02元;②案件受理费2117元;③执行费34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上述费用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0日前首付3万元,剩余款项保证在1年内付清。具体方式:从2018年2月起每月20日前付一部份(金额不限),在2019年6月20日前必须付够12万元,余额在2019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履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变现名下所有资产,应于变现处置资产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包括执行费、诉讼费);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一切执行强制措施;3、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