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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冯汉芳与孙琴秀、刘龙锋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汉芳,孙琴秀,刘龙锋,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944号原告:冯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琴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锋。被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琴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鲁0786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孙琴秀银行存款130000元,该案调解结案后,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孙琴秀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琴秀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金江审 判 员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