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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梅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梅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894号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东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芳,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梅芹,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梅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