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化。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64元予以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6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