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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志禹、金超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志禹,金超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志禹,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嘉县,现住余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超棋,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上诉人季志禹与被上诉人金超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志禹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志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