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396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8号公共设施和住宅项目(二期调整)办公楼203房。法定代表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王宁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勇,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