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福强与焦金仓、赵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福强,焦金仓,赵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7429号原告:苏福强,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诉讼代理人:李振东,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焦金仓,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海丰,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苏福强与被告焦金仓、赵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被告焦金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焦金仓、赵海丰偿还苏福强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焦金仓与赵海丰是夫妻关系。焦金仓由刘国志保证担保于2017年2月10日向苏福强借款15000元,当时焦金仓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焦金仓未履行其还款承诺。后苏福强多次催要,焦金仓一直未予偿还,故苏福强具状起诉。焦金仓辩称,苏福强所诉款项系本人个人所借,与本人妻子赵海丰无关。赵海丰未作答辩。苏福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焦金仓为其出具的15000元借条一张。本院自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调取了焦金仓、赵海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经庭审质证,焦金仓对苏福强提交的借条无异议,苏福强、焦金仓对本院调取的焦金仓、赵海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均无异议;赵海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庭审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上述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均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焦金仓与赵海丰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0日,焦金仓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由刘国志保证担保向苏福强借款15000元,并为苏福强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所载内容为“今向苏福强借钱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借钱人:焦金仓。手机183××××2715,120225197907130274;担保人:刘国志120225195912184171,手机139××××1079。2017、2、10”。后苏福强催要15000元借款,焦金仓未予偿还,刘国志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苏福强以焦金仓、赵海丰、刘国志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焦金仓、赵海丰偿还15000元借款,刘国志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苏福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保证人刘国志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院认为,苏福强与焦金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焦金仓拖欠苏福强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焦金仓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苏福强借款15000元,发生在其与赵海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相关规定该笔借款应认定系焦金仓、赵海丰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焦金仓、赵海丰共同偿还,且互负连带责任。苏福强持据起诉,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焦金仓、赵海丰偿还苏福强借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焦金仓、赵海丰互负连带责任。如果焦金仓、赵海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焦金仓、赵海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然然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