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尤从刚、罗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从刚,罗爱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69号之一申请人:尤从刚,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罗爱国,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尤从刚与被申请人罗爱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尤从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爱国所有的料仓式破碎机一台,保全金额64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杜广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海马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尤从刚的担保人杜广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海马牌汽车一辆,限额64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