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子飞与马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飞,马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635号原告:马子飞,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兴玉,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飞诉被告马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子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子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子飞负担。审判员  高明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