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兰俊申请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俊,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马兰俊,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斛米沟村。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斛米沟村。马兰俊申请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04民初48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兰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月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万元,至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铁岭市清河区张相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204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连军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李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