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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吉学与李晋学、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学,李晋学,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学,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晋学,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汉族,1969年2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李吉学与李晋学、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1625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162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