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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吉湘与刘茂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湘,刘茂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909号原告:刘吉湘,男,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茂奎,男,47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刘吉湘与被告刘茂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吉湘以被告身份不明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吉湘负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