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吉湘与刘茂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湘,刘茂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909号原告:刘吉湘,男,193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茂奎,男,47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刘吉湘与被告刘茂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吉湘以被告身份不明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吉湘负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