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复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凤金与迟长富、康树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金,迟长富,康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复86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徐凤金,男,汉族,住柳河镇。申请执行人:迟长富,男,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康树林,男,汉族,住柳河县。申请复议人徐凤金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徐凤金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审查前提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作出实体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而本案在案外人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妥。迟长富与康树林之间的林权转让合同虽然被撤销,但该纠纷不属于确权纠纷,对外并不产生公示效力,该林权仍属于康树林所有。而徐凤金已申请法院对涉案林地进行查封保全措施,该林地无法返还。据此,请求依法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1日,原审法院在审理徐凤金与康树林民间借贷案件中,保全查封了登记在康树林名下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号为(900043617、900043618、900043619、900043620、900043621、900043622)2015年9月2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柳执字第565号民事裁定,执行查封了涉案林地林木。2014年11月,本院作出(2014)通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由康树林返还迟长富涉案林地林木,判决生效后,该案指定原审法院执行。在执行返还过程中,迟长富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解除徐凤金申请的查封。2016年7月20日,徐凤金以本院判决错误,依该判决裁定解除查封应予撤销为由提起复议,本院作出(2016)吉05执复28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维持原裁定。2017年7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7)吉0524执恢130号执行裁定,责令有权部门将涉案林木林地过户给迟长富。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徐凤金主张其申请原审法院查封保全登记在康树林名下林木,已被原审法院作出(2016)吉0524执异37号执行裁定,解除查封,该执行裁定已生效。该执行裁定是否有效,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办理。申请复议人认为本院作出(2014)通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错误,而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综上,申请复议人徐凤金提出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徐凤金的复议申请,维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希连审判员 林立洲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宣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