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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66号之一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南城区五台洼西队。被告张某某甲,男,汉族,55岁,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建宇小区后无门牌。被告张某某乙,男,汉族,50岁,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留人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免收取259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燕审 判 员  任晓冬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