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66号之一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南城区五台洼西队。被告张某某甲,男,汉族,55岁,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建宇小区后无门牌。被告张某某乙,男,汉族,50岁,农民,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留人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免收取259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燕审 判 员 任晓冬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情